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鑿井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發證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登記處分,並公告之: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一年以上者。 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證冊呈繳主管機關註記者。 五、以登記證出售,轉借或頂替使用者。 六、有圍標情事者。 七、喪失營業能力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