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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鑿井業技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發證主管機關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與他人使用者。 二、施工時,不隨身攜帶工作證者。 鑿井業技工一年內受警告六次者,應予吊銷工作證。一年內不予重新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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