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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訂鑿井業資本額、承攬工程限額、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等費,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並報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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