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公布施行前,原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營鑿井業之商號,應於本規則公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依本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處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