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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有撤銷登記或停止營業處分之鑿井業,自該項處分送達日起該鑿井業不得再行承辦工程。但已承辦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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