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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鑿井業應於開業前,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鑿井業設立及營利事業登記,變更時亦同。 鑿井業營業區,以其營業所所在地之省或直轄市行政區域為限。 如越區營業時,應向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轉予以免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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