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技術員、技工,其資格規定如左: 一、技術員 (一) 大專院校地質、礦冶、機械、土木、電機、水利、農機工程機械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一年以上經驗者。(二) 高級工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水利、農業工程科畢業或普通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 鑿井業負責人兼具技工資格,實際從事鑿井業十年以上,承辦鑿井工程累計額達壹百萬元以上者。 二、技工:經主管機關考驗合格者。鑿井技工考驗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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