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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之權責機關如下: 一、主管機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構):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營事機構。 五、接收單位:依軍事需求機關或行政需求機關指定接收及運用工程重機械之單位。 六、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2. 前項第二款執行機關辦理編管作業,得委託工程重機械相關同業公(工)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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