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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程重機械編管範圍如下: 一、推土機(輪型、履帶型)。 二、平路機(自動式、拖曳式,包括刮路機、養路機)。 三、挖土機(輪型、履帶型)。 四、空壓機(車載式、拖載式)。 五、壓路機(二輪、三輪、膠輪)。 六、起重機(輪型、履帶型)。 七、鏟裝機(輪型、履帶型)。
  2. 前項工程重機械如屬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使用者,免予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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