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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編管對象如下: 一、受聘或受僱於工程重機械所屬機關、公司、行號之專職操作人員。 二、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能力並參加職公(工)會登錄有案之會員。 三、其他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專長志願登記之人員。
  2. 前項人員年齡未滿十八歲或年六十五歲者免予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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