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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事及行政需求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將次年度所需動員工程重機械之種類、數量送交協調機關及執行機關。
  2. 執行機關就前項所需之種類、數量及轄內所管工程重機械之種類、數量會同協調機關辦理分配事宜。
  3.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一個月前,開具工程重機械徵用書,發交當地執行機關,實施工程重機械之徵用、調集及交付作業。
  4. 前項工程重機械徵用書於動員實施階段,主管機關應依動員令或緊急命令及其運用計畫發交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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