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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接業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已設立事務所之執業技師,其承接之業務,應與登記營業科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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