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時,所檢具之預定執業技師名冊,應附同該技師執業執照影本。預定執業技師尚未領有執業執照者,應符合請領執業執照之條件,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及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經歷證明文件正本,但經技師檢覈考試者,免附經歷證明文件。
- 前項執業技師須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條件者,應檢附相關經歷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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