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職業法規講習,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四十小時以上之講習。
  2. 前項職業法規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 一、營造業相關法令:十小時。 二、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十小時。 三、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十小時。 四、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十小時。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