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所定職業法規講習,指中央
主管機關
或其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四十小時以上之講習。
前項職業法規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 一、營造業相關
法令
:十小時。 二、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十小時。 三、
政府採購
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十小時。 四、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十小時。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