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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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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回訓,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
  2. 2.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應將辦理回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辦理回訓前十五日,公告周知。
  3. 3.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得依前項公告,參加回訓。
  4. 4.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發給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證明文件。

深度解讀

根據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條,回訓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關、學校、團體等回訓機關負責辦理。回訓機關在辦理回訓前須於十五天前公告周知回訓的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持有工地主任執業證的人可以根據公告參加回訓。完成回訓課程並且合格的人將獲得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營造業技術人員回訓辦法,中華網資料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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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回訓,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應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