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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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條,回訓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關、學校、團體等回訓機關負責辦理。回訓機關在辦理回訓前須於十五天前公告周知回訓的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持有工地主任執業證的人可以根據公告參加回訓。完成回訓課程並且合格的人將獲得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營造業技術人員回訓辦法,中華網資料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營造業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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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