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應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回訓機關辦理營建管理法令、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課程講習十二小時以上,取得回訓證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工地主任執業證。
  2. 未依前項規定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課程及時數,取得回訓證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工地主任執業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