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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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梯應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室內安全梯: (一)四周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之防火門,且不得設置門檻。 (三)安全梯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二、戶外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三、特別安全梯: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樓梯間及排煙室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二)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四)建築物地面層達十五層或地下層達三層者,該樓層之特別安全梯供作A-1、B-1、B-2、B-3、D-1或D-2類組使用時,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供其他類組使用時,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四、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但鄰接安全梯之各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出入口裝設之門改善為能自行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者,或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改善為具有遮煙性者,得不受限制。 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安全梯應符合申請時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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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23條,安全梯的改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 1. 四周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天花板和牆面的裝修材料必須是耐燃一級材料。 2. 進入安全梯的出入口應該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和遮煙性的防火門,且不得設置門檻。 3. 安全梯出入口的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二、戶外安全梯間: 1. 四週之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 2. 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3. 若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則免裝設防火門。 三、特別安全梯: 1. 樓梯間及排煙室的四週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和牆面的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樓梯間及排煙室開設的採光窗戶或陽臺外牆的開口,如果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設備,則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2. 從室內通向陽臺或進入排煙室的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和遮煙性的防火門;從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的出入口,則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 3. 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的窗戶應為固定窗。 4. 如果建築物地面層達十五層或地下層達三層,且該樓層的特別安全梯供作A-1、B-1、B-2、B-3、D-1或D-2類組使用時,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的面積不得小於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五;供其他類組使用時,不得小於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三。 四、建築物各棟設置的安全梯應該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但鄰接安全梯的各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出入口,如果裝設的門可以自行關閉且具有遮煙性,或安全梯出入口的防火門改善為具有遮煙性,則不受限制。 五、從民國94年7月1日起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物,其安全梯應符合申請時的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和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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