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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其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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