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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作業廠房總樓地板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同廠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集中留設配電場所、污水處理設施及廢棄物收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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