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左: 一、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 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