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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與其附屬空間應以防火牆或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用途,同時能個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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