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前條補助,應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補助地區。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補助發放方式、貸款辦理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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