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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2.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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