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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2. 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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