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
催告
。
機關至遲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
核定
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