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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
  2. 機關至遲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3. 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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