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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務狀況,對於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公益出租人獎勵其住宅出租修繕費用。 前項獎勵住宅出租修繕費用,公益出租人之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計,最高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住宅出租之租期未達一年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按月數比率核給;最後出租當月日數達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達十五日者,不予計算。第一項公益出租人於租賃契約完成公證後,以租賃契約起算日一年內,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公證書影本及租賃期間或租賃前一年之修繕證明文件,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由租屋服務平臺撥付予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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