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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規劃及建置租賃資訊網站,支援及監督各租屋服務平臺之運作。 各租屋服務平臺應將服務項目租賃資訊不定期登錄於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租賃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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