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屋服務平臺應將下列事項登錄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租賃資訊網站: 一、委託租賃標的及使用現況。 二、租金或其他條件。 三、委託期間。 四、其他與委託租賃相關事項。 前項資訊如涉及個人資料,應以去識別化或區段化方式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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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平臺應將下列事項登錄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租賃資訊網站: 一、委託租賃標的及使用現況。 二、租金或其他條件。 三、委託期間。 四、其他與委託租賃相關事項。 前項資訊如涉及個人資料,應以去識別化或區段化方式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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