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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需經費,應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住宅租賃短、中長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前項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經費,應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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