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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租屋服務平臺:指本於公益理念,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過之法人或團體。 二、公益出租人: (一)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本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私法人。 (二)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自行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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