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補助,應公告下列事項,並於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服務地區、項目、件數及費用。 四、審查方式及期限。 五、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六、申請書、服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七、其他必要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申請截止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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