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申請案之服務計畫書應表明事項如下: 一、計畫目標及整體服務構想。 二、服務地區範圍及租屋市場現況。 三、服務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執行時程及進度。 五、預期服務成果。 六、租屋服務平臺名稱、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 七、預估經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補助租屋服務平臺案件後,應將各租屋服務平臺之名稱、服務地區範圍及經費等審查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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