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租屋服務平臺之費用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業務費:每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人事費:每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輔導費: (一)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出席費:外聘律師辦理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每處租屋服務平臺每週最多補助二次出席費,每次出席費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二)仲介費:每件以不超過一個半月租金計算,租期未達一年者,仲介費按月數比率核給。 (三)租屋契約公證費及協辦服務費:公證費每件依司法院訂定之公證費用標準表辦理;協辦服務費以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四)依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輔導費之補助,以公益出租人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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