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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如已擬定其保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徵詢是否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
  2. 前項計畫經確認符合者,其保護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免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保護區之範圍及等級併同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公告實施。其不符合或尚未擬定計畫者,應依該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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