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條所定公告,應包括海岸地區之範圍說明及範圍圖。
  2. 前項範圍圖之製作,濱海陸地及平均高潮線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近岸海域部分之轉折點,為判定界線及執法明確,得以坐標標示,並以坐標點直線連接劃設。但範圍說明足以判識範圍界線者,公告時得以適當圖幅之示意圖代替範圍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