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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涉及本法第八條第七款規定之內容,應請下列有關機關協助提供資料及表示意見: 一、海岸保護區: (一)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漁業主管機關。 (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動物保護、林業主管機關。 (三)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觀光主管機關。 (四)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文化資產或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主管機關。 (五)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自然地景、地質景觀主管機關。 (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生物多樣性主管機關。 (七)地下水補注區:地下水補注主管機關。 (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濕地保育主管機關、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 二、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海岸防護區:水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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