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指於海岸保護計畫公告實施前已合法之使用,其使用並經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以下簡稱計畫擬訂機關)認定,非屬該計畫之相容使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指於海岸保護計畫公告實施前已合法之使用,其使用並經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以下簡稱計畫擬訂機關)認定,非屬該計畫之相容使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