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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類型及面積。 三、改變一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之必要性及無替代性評估說明。 四、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之影響,及減輕影響之對策、管理維護方式說明。 五、申請許可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同意或支持意見之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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