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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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