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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勘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二、前款通知無法送達時,得寄存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並於主管機關及村(里)辦公處公告之。
  2. 前項規定於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將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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