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指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 二、改善不具效益:指經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三、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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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指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 二、改善不具效益:指經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三、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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