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申請減免稅捐,規定如下: 一、免徵地價稅:起造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二、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起造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一)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第四條第三款所定之名冊。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