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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保安警察隊受省警保處命令,分駐各地,並得受當地行政長官之指揮,對於有關治安之請求,並有盡力執行或援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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