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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保安警察隊清剿匪患,應分界域,並與當地警察機關及鄉鎮保甲取得聯繫,在兩省接壤地方駐巡時,應確實協防會剿。 各省遇有重大事件,需用保安警察隊兩個總隊以上者,由省警保處長或指派高級人員統率指揮,涉及兩省以上時,協商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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