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校身家調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但曾經各校實施身家調查合格之現職人員,得免實施: 一、各校填製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表,送請戶籍地警察局查註,或請警勤區員警實地調查;必要時得函請畢業學校代查在校操行資料。 二、錄取人員為後備軍人,得函請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為現役軍人,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查詢軍中安全調查資料。 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刑案及素行資料。 四、請內政部警政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複查忠誠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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