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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入學後經發現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提請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不合格者,撤銷入學資格。
  2. 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起訴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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