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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銷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生產供銷業務,由臺灣省警務處統籌辦理:一、臺灣省警務處設立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應中心 (以下簡稱供應中心) ,負責生產供應及管理。 二、台北市及省屬各縣市警察局設立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應站 (以下簡稱供應站) ,負責供銷及管理。 三、台北市及省屬各縣市分設若干獵用彈藥銷售所 (以下簡稱銷售所) 及獵槍配件修配所 (以下簡稱修配所) ,由各地現有合法民營獵具店,填具申請書,向該管警察局申請,轉呈 (送) 臺灣省警務處核定,以特約方式給特約銷售所及修配所執照,負責銷售及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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