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警旗製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旗分為:警察分局級;縣 (市) 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級;中央署、校級四種,其旗幅尺寸如附件七。 專業警察機關旗比照之。 附件七:警察機關旗旗幅尺度表 ┌──┬─────┬──────┬──────┬──────┐ │單位│警察分局級│縣市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 │中央署校級 │ │區分│ │ │警察局級 │ │ ├──┼─────┼──────┼──────┼──────┤ │旗幅│直長64公分│直長80公分 │直長96公分 │直長120 公分│ │尺度│橫寬96公分│橫寬120 公分│橫寬114 公分│橫寬180 公分│ ├──┼─────┼──────┼──────┼──────┤ │書寫│ │ │ │ │ │番號│直長48公分│直長56公分 │直長68公分 │直長86公分 │ │白幅│橫寬 8公分│橫寬 9公分 │橫寬 9公分 │橫寬10公分 │ │尺度│ │ │ │ │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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