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因訓練、服勤、演習致傷殘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得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者,依其原有身分辦理外,其餘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而屬醫療之必要者,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縣 (市) 政府負責處理或撥發醫藥費。 二、因傷致殘者,按左列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殘廢補助: (一) 一等殘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四) 重機能障礙給與四個基數。 (五) 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死亡卹金四十八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並於一年內致死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死亡卹金基數。 前項殘等檢定,依公務員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予以鑑定,並發給鑑定書。 一次死亡卹金及殘廢補助,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縣 (市) 政府核發,基數金額以技工七級每月工餉為準。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依其原有身分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低於第一項各款之金額者,由縣 (市) 政府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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