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年滿十六歲至三十八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及未婚女性青年,除在校學生、身體殘障者,公教人員及民意代表外,依其志願由該管警察分局視實際需要編為山地義勇警察。 前項編組之山地義勇警察人員應接受訓練、服勤及演習召集;但具有後備軍人或國民身分者,仍應依法優先接受各項兵役召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